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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老四的博客 &#187; 哲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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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奇迹和它的用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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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May 2010 15:36:33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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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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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奇迹的意义就是上帝令人惊羡的业迹，所以也称为神异之迹。由于其中大部分是用来显示上帝的命令的，是在如果没有这些奇迹时，人们根据其个人的天赋理性就会在什么是和什么不是上帝所命令的事情之间发生怀疑的情形下行出来的，所以在《圣经》中一般称为朕兆；拉丁文中称之为迹象或征兆、也是这种意思。这是根据显示或预示无所不能的主所将实现的业迹这一意义而来的。因此，要理解奇迹是什么，首先就要了解人类感到惊奇而啧啧称羡的事情是什么。能使人们对任何事情感到惊奇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是新奇，也就是类似的事情从未或很少发生过；第二是，事情发生后我们无法认为是通过自然方式完成的，而只可能是上帝亲手完成的。但当我们看出了其中某种可能的自然原因时，就不论类似的事情出现得怎样少，我们总是不再感到惊奇，也不再把它当成奇迹看待了。同样，要是出现次数多时，那便不论怎样无法想象其自然产生的方式，我们也不会有这样的感觉。 因此，如果一匹马或一头牛作人言，那便是一种奇迹，因为一方面事情很新奇，而同时又很难想出它们的原因。我们要是看到自然界发生了新奇的畸变，产生出某种新形式的动物时，情形也是这样。但当人类或其他动物衍生其族类时，我们虽然也和上面的情形一样不知道是怎样生出来的，但由于这是常见的事情，因之也就不成为奇迹了。同样的情形，一个人摇身一变而成为一块石头或一根柱子时，就是一个奇迹，因为这是新奇的；但一根木头象这样变了的话，由于是常见的事，就不成为奇迹了，然而上帝究竟是通过什么作用使它们实现的，我们对其中的一种了解得不比另一种多。 世界上所见到的第一道虹是一个奇迹，因为那是第一道，因之便是新奇的；而且是放在天上当作上帝所设的征兆，使百姓确信世界从此不会由于洪水而普遍遭到破坏了。但今天由于虹是司空见惯的，所以便不成为奇迹、对于知道其成因的人说来是这样，对于不知道其成因的人说来也是这样。此外，也有许多罕见的事迹是由人类的技艺造成的，但当我们知道他们完成了时，由于我们同时也知道它们是怎样完成的，于是便不把它们当成奇迹看待；原因是它们并非上帝亲手造成的，而是间接通过人类的辛勤劳动完成的。 此外，由于殷羡和惊异是缘于知识和经验而来的；而人们所具有的经验和知识则有多有少，所以同一桩事情在某些人看来是奇迹、在另一些人看来却不是奇迹，于是，无知和迷信的人大大地以为惊奇的事，在知道那是出乎自然（不是上帝直接造成的业迹，而是一般的业迹）的人看来却完全不感到可惊羡；比方说，当一般人认为日蚀、月蚀是超自然的业迹时，另外却有一些人可以根据其自然原因准确预言其在哪一小时出现。又好比，一个人由于和旁人串通及秘密刺探，知道了一个无知而不谨慎的人的私事，因之而告诉这人说他以往做了些什么事情时，这在他看来是一个奇迹；但在明智而谨慎的人之中，这种奇迹是不容易玩弄出来的。 同时，奇迹还有一个性质是这样：行出来为的是使人们相信上帝的使者、代理人和先知，使人们因此而知道他们是由上帝召遣和使用的，因而也就更加愿意服从他们。因 此，创造世界以及其后全世界的洪水摧毁一切生物的事虽然是惊异之迹，然而由于它们不是为了使人们相信某一个先知或其他上帝的代理人，所以一般便不称为奇迹。因为任何事情不论怎样令人惊奇，由于人们天然相信万能的主可以做出一切的事情，所以其惊异之处并不在于它竟然能完成，而在于它是上帝应人的祈求或所说的话而引出的。但上帝在埃及通过摩西的手所行的事情却是正式的奇迹，因为其用意是使以色列的百姓相信，摩西到他们那里去不是由于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而是由上帝差遣去的。于是在上帝命令他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拯救出来后，当他说：“他们必不信我，但必说、耶和华并没有向你显现”（见《出埃及记》第iv章第1节）时，上帝就给予他一种神力将手中的杖变为蛇，然后又变回为杖；并让他把手放在怀里、使之长上大麻疯，抽出来后又复原了。 摘自《利维坦》 相关日志2010/05/03 -- 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 (4)2011/08/05 -- 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马建 (2)2010/10/24 -- 从Internet说起——王小波 (10)2010/05/23 -- 几个故事 (13)2010/05/04 -- 五四 (4)2010/05/01 -- 自由之歌 (13)]]></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奇迹的意义就是上帝令人惊羡的业迹，所以也称为神异之迹。由于其中大部分是用来显示上帝的命令的，是在如果没有这些奇迹时，人们根据其个人的天赋理性就会在什么是和什么不是上帝所命令的事情之间发生怀疑的情形下行出来的，所以在《圣经》中一般称为朕兆；拉丁文中称之为迹象或征兆、也是这种意思。<span id="more-1963"></span>这是根据显示或预示无所不能的主所将实现的业迹这一意义而来的。因此，要理解奇迹是什么，首先就要了解人类感到惊奇而啧啧称羡的事情是什么。能使人们对任何事情感到惊奇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是新奇，也就是类似的事情从未或很少发生过；第二是，事情发生后我们无法认为是通过自然方式完成的，而只可能是上帝亲手完成的。但当我们看出了其中某种可能的自然原因时，就不论类似的事情出现得怎样少，我们总是不再感到惊奇，也不再把它当成奇迹看待了。同样，要是出现次数多时，那便不论怎样无法想象其自然产生的方式，我们也不会有这样的感觉。</p>
<p>因此，如果一匹马或一头牛作人言，那便是一种奇迹，因为一方面事情很新奇，而同时又很难想出它们的原因。我们要是看到自然界发生了新奇的畸变，产生出某种新形式的动物时，情形也是这样。但当人类或其他动物衍生其族类时，我们虽然也和上面的情形一样不知道是怎样生出来的，但由于这是常见的事情，因之也就不成为奇迹了。同样的情形，一个人摇身一变而成为一块石头或一根柱子时，就是一个奇迹，因为这是新奇的；但一根木头象这样变了的话，由于是常见的事，就不成为奇迹了，然而上帝究竟是通过什么作用使它们实现的，我们对其中的一种了解得不比另一种多。</p>
<p>世界上所见到的第一道虹是一个奇迹，因为那是第一道，因之便是新奇的；而且是放在天上当作上帝所设的征兆，使百姓确信世界从此不会由于洪水而普遍遭到破坏了。但今天由于虹是司空见惯的，所以便不成为奇迹、对于知道其成因的人说来是这样，对于不知道其成因的人说来也是这样。此外，也有许多罕见的事迹是由人类的技艺造成的，但当我们知道他们完成了时，由于我们同时也知道它们是怎样完成的，于是便不把它们当成奇迹看待；原因是它们并非上帝亲手造成的，而是间接通过人类的辛勤劳动完成的。</p>
<p>此外，由于殷羡和惊异是缘于知识和经验而来的；而人们所具有的经验和知识则有多有少，所以同一桩事情在某些人看来是奇迹、在另一些人看来却不是奇迹，于是，无知和迷信的人大大地以为惊奇的事，在知道那是出乎自然（不是上帝直接造成的业迹，而是一般的业迹）的人看来却完全不感到可惊羡；比方说，当一般人认为日蚀、月蚀是超自然的业迹时，另外却有一些人可以根据其自然原因准确预言其在哪一小时出现。又好比，一个人由于和旁人串通及秘密刺探，知道了一个无知而不谨慎的人的私事，因之而告诉这人说他以往做了些什么事情时，这在他看来是一个奇迹；但在明智而谨慎的人之中，这种奇迹是不容易玩弄出来的。</p>
<p>同时，奇迹还有一个性质是这样：行出来为的是使人们相信上帝的使者、代理人和先知，使人们因此而知道他们是由上帝召遣和使用的，因而也就更加愿意服从他们。因<br />
此，创造世界以及其后全世界的洪水摧毁一切生物的事虽然是惊异之迹，然而由于它们不是为了使人们相信某一个先知或其他上帝的代理人，所以一般便不称为奇迹。因为任何事情不论怎样令人惊奇，由于人们天然相信万能的主可以做出一切的事情，所以其惊异之处并不在于它竟然能完成，而在于它是上帝应人的祈求或所说的话而引出的。但上帝在埃及通过摩西的手所行的事情却是正式的奇迹，因为其用意是使以色列的百姓相信，摩西到他们那里去不是由于任何自私自利的目的，而是由上帝差遣去的。于是在上帝命令他将以色列人从埃及人的奴役中拯救出来后，当他说：“他们必不信我，但必说、耶和华并没有向你显现”（见《出埃及记》第iv章第1节）时，上帝就给予他一种神力将手中的杖变为蛇，然后又变回为杖；并让他把手放在怀里、使之长上大麻疯，抽出来后又复原了。</p>
<p>摘自《利维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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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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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May 2010 11:34:14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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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不过生存压力，精神的空虚，教育的缺失，使得大多数青年并没有闲心去回忆自己的曾祖辈在一个世纪前的理想与抱负。更重要的原因，是爷爷辈对他们父辈的力量的恐惧。青年是不安定的，虚浮的，暴力的，但最可怕的是他们是真实的，黑白分明的。 五四运动发生于1919年的5月4日，是一场发生于中国北京、以青年学生为主的学生运动，以及包括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中下阶层广泛参与的一次示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形式的爱国运动。事件起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完结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中，列强肆意践踏中国主权，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即山东问题。就此，当时中国的北洋政府未能捍卫国家利益，在列强面前显得软弱，使国人异常不满，从而上街游行表达不满。当时最著名的口号之一是“外抗强权（对抗日本侵权），内除国贼（惩除媚日官员）”。 广义的五四运动则是指自1915年中日签订《二十一条》至1926北伐战争之间，中国知识界和青年学生反思中国传统文化，追随“德先生”（民主）与“赛先生”（科学），探索强国之路的思想文化运动。 五四和另一个四经常被拿来作比较，这也是五四精神不能宣扬的原因之一。青年的无畏与分明是对灰色规则最致命的破坏力，所以青年的力量是被压制的，也是不被提倡的，青年跳跃的思想也是灰色规则制订者所极力要破坏的。 于是规则制定者把大部分青年置于“小职员”的位置（这个推测基于现在的教育体制与实际情况），使其最终平庸一生，安分和谐。不过，你也不必担心未来，“被平庸”的只是绝大多数青年的人生，另有一小部分年轻人早已经做好了成为未来规则制定者的准备。 最后，五四就是五月四，没有意义，也没有精神。 相关日志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2010/05/03 -- 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 (4)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2010/04/01 -- 自由的废话 (9)2010/01/17 -- 《序卦传》原文 (1)2010/01/16 -- 斯德哥尔摩的庄子 (4)]]></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天是五四青年节，不过生存压力，精神的空虚，教育的缺失，使得大多数青年并没有闲心去回忆自己的曾祖辈在一个世纪前的理想与抱负。更重要的原因，是爷爷辈对他们父辈的力量的恐惧。青年是不安定的，虚浮的，暴力的，但最可怕的是他们是真实的，黑白分明的。<span id="more-1971"></span></p>
<blockquote><p>五四运动发生于1919年的5月4日，是一场发生于中国北京、以青年学生为主的学生运动，以及包括广大群众、市民、工商人士等中下阶层广泛参与的一次示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形式的爱国运动。事件起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完结后举行的巴黎和会中，列强肆意践踏中国主权，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即山东问题。就此，当时中国的北洋政府未能捍卫国家利益，在列强面前显得软弱，使国人异常不满，从而上街游行表达不满。当时最著名的口号之一是“<strong>外抗强权</strong>（对抗日本侵权），<strong>内除国贼</strong>（惩除媚日官员）”。<br />
广义的五四运动则是指自1915年中日签订《二十一条》至1926北伐战争之间，中国知识界和青年学生反思中国传统文化，追随“德先生”（民主）与“赛先生”（科学），探索强国之路的思想文化运动。</p></blockquote>
<p>五四和另一个四经常被拿来作比较，这也是五四精神不能宣扬的原因之一。青年的无畏与分明是对灰色规则最致命的破坏力，所以青年的力量是被压制的，也是不被提倡的，青年跳跃的思想也是灰色规则制订者所极力要破坏的。</p>
<p>于是<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54.html">规则制定者</a>把大部分青年置于“小职员”的位置（<em>这个推测基于现在的教育体制与实际情况</em>），使其最终平庸一生，安分和谐。不过，你也不必担心未来，“<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54.html">被平庸</a>”的只是绝大多数青年的人生，另有一小部分年轻人早已经做好了成为未来规则制定者的准备。</p>
<p>最后，五四就是五月四，没有意义，也没有精神。</p>
<h3  class="related_post_title">相关日志</h3><ul class="related_post"><li>2010/05/11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qi-ji.html" title="论奇迹和它的用处">论奇迹和它的用处</a> (2)</li><li>2010/05/03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lun-shang-fa.html" title="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a> (4)</li><li>2010/04/19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zui-qian-zhe-quan-li.html" title="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利</a> (18)</li><li>2010/04/01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zi-you-de-fei-hua.html" title="自由的废话">自由的废话</a> (9)</li><li>2010/01/17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xu-gua-zhuan.html" title="《序卦传》原文">《序卦传》原文</a> (1)</li><li>2010/01/16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stockholm-syndrome.html" title="斯德哥尔摩的庄子">斯德哥尔摩的庄子</a> (4)</li></ul>]]></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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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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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3 May 2010 15:50:59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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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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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在我没有根据这一定义作出任何推论以前，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必须解答，这就是在任一案件中惩罚的权利或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根据前面所说的看来，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受到了信约的束缚不得抵抗暴力。因此，不能认为他赋与了别人以使用暴力伤害自己的权利。在建立国家时，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人们也有义务帮助具有主权的人惩罚别人，但却没有这种义务惩罚自己。不过立约帮助主权者伤害另一人时，除非是立约者自己有权去伤害，否则便不是赋与他以施行惩罚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国家（即代表国家的一人或多人）所具有的施行惩罚的权利不是基于臣民的任何让与或赠与而来的。但我原先也曾说明，在建立国家以前，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力，并有权做他认为对保全自己有必要的任何事情；为了这一点，他可以征服、伤害或杀死任何人。这就是每一个国家所实行的惩罚权的根据。臣民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与主权者；只是由于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这种权利之后，就加强了他的力量，根据他认为适合于保全全体臣民的方式来运用自己的这一权利。所以这一权利并不是赋与他，而是留下给他了，并且只留下给他一个人。同时除开自然法对他所设下的限制以外，留给他的这一权利就象在单纯的自然状况和人人相互为战的状况下一样完整。 根据惩罚的定义，我将作出以下几点推论：第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正式说来都不能称为惩罚，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公共当局。 其次，在来自公家的优惠中被忽视或未优先授与不是惩罚，因为这样做并没有使任何人遭受新的不利。而只是让他保留原状。 第三、公共当局事先未经公开定罪而施加的痛苦不能称为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 第四、篡权的权力当局和没有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的法官所施加的痛苦不是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篡权的权力当局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受罚者作为其授权人，因之便不是公共权力当局的行为。 第五、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是使其他人通过罪犯的事例服从法律的目的或者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不具有这种目的时，所造成的伤害没有一种能包括在惩罚的名义之内。 第六、有些行为可能自然地连带发生各种造成损害的后果，比如一个人在攻击别人时自己被杀了或受了伤，或是因从事违法行为而患了病等都是这样；这种伤害从创造自然的上帝方面说来虽然可以说是施加的，因之便是一种天罚；但从人这一方面说来，却不包括在惩罚这一名义之下，因为这不是根据人的权力施加的。 第七、如果所施加的损害比犯罪后自然产生的利益或满足为小时，便不属于这一定义的范围。这与其说是罪行的惩罚，倒不如说是罪行的代价报酬或补偿。因为惩罚的本质要求以使人服从法律为其目的；如果惩罚比犯法的利益还轻，便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会发生相反的效果。 第八、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因为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不为人所知的重罚，其威摄性由于已宣布出来的轻罚而被取消了，于是出人不意地加重便不能构成惩罚的一部分。但法律本身未确定任何惩罚时，那就不论施加的是什么，都具有惩罚的性质。因为违犯刑律未经确定的法律的人，便是预料到了要受到不确定的——也就是任人确定的惩罚。 第九、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因为在法律没有制定的时候就无所谓违法，而惩罚则假定有一种经审判认为是违法行为的行为，所以在法律未制订前所施加的惩罚便不是惩罚，而是仇视行为。 第十、施加于国家代表者身上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对行为。因为就惩罚的本质说来，应根据公共权力施加，而这种权力却只是代表者本身拥有的权力。 最后，对于公敌所施加的损害不属于惩罚范围。原因是这样：他们要不是从未服从这种法律，因而不可能违犯，便是原先服从、现在已经宣布不再服从因而否认其可能违犯，所以一切可能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损害都必须认为是敌对行为。 但在公开宣布的敌对状况中，施加一切损害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一个臣民如果不论原先对叛国罪规定了什么惩罚，仍然明知故犯地以言语或行为否认国家代表者的权力，代表者就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使他遭受任何损害。因为他拒绝服从就是否认法律已经规定的惩罚，因之他作为国家的公敌便罪有应得，也就是要随代表者自己的意志而受惩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是对臣民的惩罚，而不是对这种曾经以自己的行为充当臣民又明知故犯地叛变、否认主权的敌人的惩罚。 惩罚的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分法是分成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前者我将在往后更方便的地方加以讨论。 人的惩罚是根据人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 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或剥夺原先可以合法享受的肉体享乐等。 这些体刑中，有些是极刑，有些轻于极刑。极刑就是处死。有些是单纯地处死，有些是加上拷打之刑。轻于极刑的体刑有鞭笞、打伤、以锁链禁锢或任何其他性质上不是致死的肉体痛苦。在施加一种惩罚时如果施刑者并未打算使受刑者死亡，而出现了死亡，那么损伤虽然由于不可预见的偶然情形而结果是致命的，那种惩罚也不可能认为是死刑。在那种情形下，死亡不是施加的，而只不过是被促成了。 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卖的财物。如果一条法律规定了这种惩罚，其目的是从违法者身上筹集金钱，那么恰当地说，它就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对法律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代价。 这种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而只是对无力付出这笔款项的人实行禁止。但这法律如果是自然法或宗教的一部分就不然了。因为在那种情形下，这就不是免禁而是犯法。 好比说，如果法律规定对妄称上帝之名的人处以罚金，那么付出这笔罚款便不是妄用神名免禁的代价，而是对违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的惩罚。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定对受伤者付出一笔款项时，这只是对他所受损伤的一种赔偿，可以解除受害者的控诉，但不能消除犯罪者的罪行。 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有些事情就其本质说来就是荣誉的，如勇敢、豪迈、权力、智慧或其他身心能力的效果便是这样。还有一些则是由于国家的规定而成为荣誉的，如勋章、称号、官职和任何其他主权者示宠的特殊标志都是。 前者虽然可能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偶然事故而失去，但却不能由法律加以剥夺，因之其丧失便不是一种惩罚。但后者则可以由规定其成为荣誉的公共当局取消，并且是地地道道的惩罚，如撤销被惩罚的人的勋章，荣衔、官职，或宣布他们在将来不能领受这一切等都是。 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实行这种事情可能是为了两种不同的目的：一种是将被告加以看管，另一种是使受刑罚的人遭受痛苦。前者不是惩罚，因为任何人在依法受审并宣告有罪以前都不能认为可加惩罚。因此，一个人在案件没有听审之前，由于对他所加的拘束或束缚超过保证其看管所必要的限度，以致造成任何损害时，便都是违反自然法的。但后者却是惩罚，因为这是公共当局判定他作了违法的事情而施加的损害。对监禁一词我所理解的是一切由于外界障碍所造成的行动束缚；这种障碍可能是一所房子，也就是一般所谓的监狱；也可能是一个岛屿，当我们说人们被幽禁在一个岛上时情形就是这样；还可能是人们被送去作工的地方，比如古代就有人被判处在石矿中作工，而现代则有人被判处在帆船中摇桨；此外还有锁链和任何其他拘束行动的东西。 放逐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某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这种办法根据其本质看来，如果没有其他条件的话，似乎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逃避，或是以出走的方式避免惩罚的公开命令。西塞禄说，罗马城邦中从没有规定过这种惩罚，而只称之为危险中的避难。因为一个人如果被放逐而又让他享有自己的财物和土地收入，那便是单纯换换空气，不能算是一种惩罚。同时这对一切惩罚所为的国家利益——使人们形成守法的意识这一点也没有帮助。在很多时候还会使国家受到损害。因为一个被放逐的人对于放逐他的国家说来便成了一个合法的敌人，因为他已经不是这国家的一个成员了。但他如果同时被剥夺土地和财物，那么惩罚便不在于放逐，而应列入财产刑之内。 对无辜臣民的一切惩罚，不论大小都违反自然法。因为惩罚只是为犯法行为而设的，所以对无辜臣民就不可能有惩罚。由此看来，这样做首先就违犯了禁止所有的人除开为了未来的利益以外，都不得因任何其他目的而进行报复的自然法，因为惩罚无辜者对国家并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其次，这也违反了禁止忘恩负义的自然法。因为所有的主权一开始都是由于每一个臣民为了自己在服从主权的情况下能得到它的保障才同意赋与的，所以惩罚无辜便是以怨报德了。第三，这也违反规定人们遵守公道（即公平量法）原则的自然法，惩罚无辜时便没有遵守这一点。 但对不是臣民的无辜者施加任何损害，如果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又没有破坏任何原定的信约时，便没有违反自然法。 因为所有不是臣民的人，要不是敌人，就是由于原先的信约而不再成为本国臣民的人。但国家对其认为可能损害本身的敌人进行战争，根据原始的自然权利说来乃是合法的。在过去的战争时代里，刀剑根本不会判断谁是无辜谁是有罪，战胜者也不会作出这种区别。除开有助于本国人民的利益的情况以外，也不会在其他情形下顾及仁慈。根据这一理由，对于臣民中那些蓄意否认本国已建立起来的主权的人说来，进行报复非但可以合法地扩及他的祖先，而且对于当时没有出世、因而对施加损害所惩诫的行为说来是无辜的第三代、第四代进行报复都是合法的。因为这种罪行的性质在于声明否认臣服，也就是复归于一般称为叛乱的战争状况。犯这种罪的人便不是作为臣民、而是作为敌人遭受损害的。因为叛乱就是恢复战争。 奖赏不是赠与的，便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如果是根据契约而来的便称为俸禄或工薪，这是对于已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服务所付与的利益。如果是赠与时，便是来自赐予者为了鼓励人们或使人们能为他服务而给与的恩惠。因此，当国家的主权者对某一公职规定薪俸时，领受者从信义上说便有义务执行其职务；不然，他便只是从荣誉上说须要感激，并尽力回报。这是因为，当人们被命令放弃私人的事业而无报酬或不领薪地为公家服务时，虽然在法律上讲是没有办法的，但除非这项工作非这样做不可，否则根据自然法或建立国家之约来说，他并没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人们认为主权者既然可以运用他们的一切资财，所以连最下级的士兵便都可以把自己作战的薪饷当成债务来讨还。 主权者由于畏惧臣民所具有的某种权势或能力，足以危害国家，因而给与的利益确切说来不得谓之奖赏，因为每一个人既然都已经有义务不危害国家，这里面就不能认为有契约存在，于是这便不是一种薪俸；同时这也不是一种恩惠，因为这是通过恐惧而强行索取的，这种情形在主权者身上是不应当有的。这无宁说是一种牺牲，也就是主权者作为自然人而言（不是作为国家法人而言）为了平息他认为比自己强的人的不满而对之作出的牺牲。这不会促使这人服从，而会相反地促使他继续并愈来愈多地进一步强行索取。 有些俸禄是固定的，由国库支付；另一些俸禄则是不固定的和临时发给的，仅在人们执行了规定该俸禄的职务时才发给。后者在某些情形下对国家是有害的，象司法方面就是这样。因为在法官以及法庭官员的利益出现于送审的案件众多的情况时，必然会发生两种流弊，一种是滋生诉讼，因为案件愈多、利益愈大；另一种流弊和这一点有关联，便是抢夺案件审理权，每一个法庭都会尽量把案件抢到自己这方面来。但在行政官署方面就没有这些流弊存在，因为他们的工作不可能由于他们自己作出的任何努力而增加。以上所写这些就足以说明赏罚的性质了，它们可以比之于使国家肢体与关节活动的神经和肌腱。 写到这里为止，我已说明了人类的天性，他们由于骄傲和其他激情——被迫服从了政府；此外又说明了人们的统治者的巨大权力，我把这种统治者比之于利维坦；这比喻是从《约伯记》第xli章最后两节取来的，上帝在这儿说明了利维坦的巨大力量以后，把他称为骄傲之王。上帝说：“在地上没有象他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他无不藐视、他在骄傲的水族上作王。”但他正如同所有其他地上的生物一样是会死亡的，而且也会腐朽。同时因为他在地上虽然没有、但在天上却有须予畏惧的对象，其法律他也应当遵从。所以我在往下几章中谈谈他的疾病和死亡的原因，以及他必须服从什么样的自然法。 相关日志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2011/08/05 -- 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马建 (2)2010/10/24 -- &#8230;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lun-shang-fa.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p>
<p>在我没有根据这一定义作出任何推论以前，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必须解答，这就是在任一案件中惩罚的权利或权力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因为根据前面所说的看来，任何人都不能认为受到了信约的束缚不得抵抗暴力。<span id="more-1966"></span>因此，不能认为他赋与了别人以使用暴力伤害自己的权利。在建立国家时，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同时人们也有义务帮助具有主权的人惩罚别人，但却没有这种义务惩罚自己。不过立约帮助主权者伤害另一人时，除非是立约者自己有权去伤害，否则便不是赋与他以施行惩罚的权利。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国家（即代表国家的一人或多人）所具有的施行惩罚的权利不是基于臣民的任何让与或赠与而来的。但我原先也曾说明，在建立国家以前，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都具有权力，并有权做他认为对保全自己有必要的任何事情；为了这一点，他可以征服、伤害或杀死任何人。这就是每一个国家所实行的惩罚权的根据。臣民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与主权者；只是由于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这种权利之后，就加强了他的力量，根据他认为适合于保全全体臣民的方式来运用自己的这一权利。所以这一权利并不是赋与他，而是留下给他了，并且只留下给他一个人。同时除开自然法对他所设下的限制以外，留给他的这一权利就象在单纯的自然状况和人人相互为战的状况下一样完整。</p>
<p>根据惩罚的定义，我将作出以下几点推论：第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正式说来都不能称为惩罚，因为它们不是来自公共当局。</p>
<p>其次，在来自公家的优惠中被忽视或未优先授与不是惩罚，因为这样做并没有使任何人遭受新的不利。而只是让他保留原状。</p>
<p>第三、公共当局事先未经公开定罪而施加的痛苦不能称为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p>
<p>第四、篡权的权力当局和没有主权者的权力为根据的法官所施加的痛苦不是惩罚，而只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篡权的权力当局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受罚者作为其授权人，因之便不是公共权力当局的行为。</p>
<p>第五、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是使其他人通过罪犯的事例服从法律的目的或者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惩罚，而是一种敌视行为。因为不具有这种目的时，所造成的伤害没有一种能包括在惩罚的名义之内。</p>
<p>第六、有些行为可能自然地连带发生各种造成损害的后果，比如一个人在攻击别人时自己被杀了或受了伤，或是因从事违法行为而患了病等都是这样；这种伤害从创造自然的上帝方面说来虽然可以说是施加的，因之便是一种天罚；但从人这一方面说来，却不包括在惩罚这一名义之下，因为这不是根据人的权力施加的。</p>
<p>第七、如果所施加的损害比犯罪后自然产生的利益或满足为小时，便不属于这一定义的范围。这与其说是罪行的惩罚，倒不如说是罪行的代价报酬或补偿。因为惩罚的本质要求以使人服从法律为其目的；如果惩罚比犯法的利益还轻，便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会发生相反的效果。</p>
<p>第八、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因为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不为人所知的重罚，其威摄性由于已宣布出来的轻罚而被取消了，于是出人不意地加重便不能构成惩罚的一部分。但法律本身未确定任何惩罚时，那就不论施加的是什么，都具有惩罚的性质。因为违犯刑律未经确定的法律的人，便是预料到了要受到不确定的——也就是任人确定的惩罚。</p>
<p>第九、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因为在法律没有制定的时候就无所谓违法，而惩罚则假定有一种经审判认为是违法行为的行为，所以在法律未制订前所施加的惩罚便不是惩罚，而是仇视行为。</p>
<p>第十、施加于国家代表者身上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对行为。因为就惩罚的本质说来，应根据公共权力施加，而这种权力却只是代表者本身拥有的权力。</p>
<p>最后，对于公敌所施加的损害不属于惩罚范围。原因是这样：他们要不是从未服从这种法律，因而不可能违犯，便是原先服从、现在已经宣布不再服从因而否认其可能违犯，所以一切可能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损害都必须认为是敌对行为。</p>
<p>但在公开宣布的敌对状况中，施加一切损害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一个臣民如果不论原先对叛国罪规定了什么惩罚，仍然明知故犯地以言语或行为否认国家代表者的权力，代表者就可以合法地按照自己的意志使他遭受任何损害。因为他拒绝服从就是否认法律已经规定的惩罚，因之他作为国家的公敌便罪有应得，也就是要随代表者自己的意志而受惩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是对臣民的惩罚，而不是对这种曾经以自己的行为充当臣民又明知故犯地叛变、否认主权的敌人的惩罚。</p>
<p>惩罚的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分法是分成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前者我将在往后更方便的地方加以讨论。<br />
人的惩罚是根据人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p>
<p>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或剥夺原先可以合法享受的肉体享乐等。</p>
<p>这些体刑中，有些是极刑，有些轻于极刑。极刑就是处死。有些是单纯地处死，有些是加上拷打之刑。轻于极刑的体刑有鞭笞、打伤、以锁链禁锢或任何其他性质上不是致死的肉体痛苦。在施加一种惩罚时如果施刑者并未打算使受刑者死亡，而出现了死亡，那么损伤虽然由于不可预见的偶然情形而结果是致命的，那种惩罚也不可能认为是死刑。在那种情形下，死亡不是施加的，而只不过是被促成了。</p>
<p>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卖的财物。如果一条法律规定了这种惩罚，其目的是从违法者身上筹集金钱，那么恰当地说，它就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对法律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代价。</p>
<p>这种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而只是对无力付出这笔款项的人实行禁止。但这法律如果是自然法或宗教的一部分就不然了。因为在那种情形下，这就不是免禁而是犯法。</p>
<p>好比说，如果法律规定对妄称上帝之名的人处以罚金，那么付出这笔罚款便不是妄用神名免禁的代价，而是对违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的惩罚。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定对受伤者付出一笔款项时，这只是对他所受损伤的一种赔偿，可以解除受害者的控诉，但不能消除犯罪者的罪行。</p>
<p>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有些事情就其本质说来就是荣誉的，如勇敢、豪迈、权力、智慧或其他身心能力的效果便是这样。还有一些则是由于国家的规定而成为荣誉的，如勋章、称号、官职和任何其他主权者示宠的特殊标志都是。</p>
<p>前者虽然可能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偶然事故而失去，但却不能由法律加以剥夺，因之其丧失便不是一种惩罚。但后者则可以由规定其成为荣誉的公共当局取消，并且是地地道道的惩罚，如撤销被惩罚的人的勋章，荣衔、官职，或宣布他们在将来不能领受这一切等都是。</p>
<p>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实行这种事情可能是为了两种不同的目的：一种是将被告加以看管，另一种是使受刑罚的人遭受痛苦。前者不是惩罚，因为任何人在依法受审并宣告有罪以前都不能认为可加惩罚。因此，一个人在案件没有听审之前，由于对他所加的拘束或束缚超过保证其看管所必要的限度，以致造成任何损害时，便都是违反自然法的。但后者却是惩罚，因为这是公共当局判定他作了违法的事情而施加的损害。对监禁一词我所理解的是一切由于外界障碍所造成的行动束缚；这种障碍可能是一所房子，也就是一般所谓的监狱；也可能是一个岛屿，当我们说人们被幽禁在一个岛上时情形就是这样；还可能是人们被送去作工的地方，比如古代就有人被判处在石矿中作工，而现代则有人被判处在帆船中摇桨；此外还有锁链和任何其他拘束行动的东西。</p>
<p>放逐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某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这种办法根据其本质看来，如果没有其他条件的话，似乎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逃避，或是以出走的方式避免惩罚的公开命令。西塞禄说，罗马城邦中从没有规定过这种惩罚，而只称之为危险中的避难。因为一个人如果被放逐而又让他享有自己的财物和土地收入，那便是单纯换换空气，不能算是一种惩罚。同时这对一切惩罚所为的国家利益——使人们形成守法的意识这一点也没有帮助。在很多时候还会使国家受到损害。因为一个被放逐的人对于放逐他的国家说来便成了一个合法的敌人，因为他已经不是这国家的一个成员了。但他如果同时被剥夺土地和财物，那么惩罚便不在于放逐，而应列入财产刑之内。</p>
<p>对无辜臣民的一切惩罚，不论大小都违反自然法。因为惩罚只是为犯法行为而设的，所以对无辜臣民就不可能有惩罚。由此看来，这样做首先就违犯了禁止所有的人除开为了未来的利益以外，都不得因任何其他目的而进行报复的自然法，因为惩罚无辜者对国家并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其次，这也违反了禁止忘恩负义的自然法。因为所有的主权一开始都是由于每一个臣民为了自己在服从主权的情况下能得到它的保障才同意赋与的，所以惩罚无辜便是以怨报德了。第三，这也违反规定人们遵守公道（即公平量法）原则的自然法，惩罚无辜时便没有遵守这一点。</p>
<p>但对不是臣民的无辜者施加任何损害，如果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又没有破坏任何原定的信约时，便没有违反自然法。</p>
<p>因为所有不是臣民的人，要不是敌人，就是由于原先的信约而不再成为本国臣民的人。但国家对其认为可能损害本身的敌人进行战争，根据原始的自然权利说来乃是合法的。在过去的战争时代里，刀剑根本不会判断谁是无辜谁是有罪，战胜者也不会作出这种区别。除开有助于本国人民的利益的情况以外，也不会在其他情形下顾及仁慈。根据这一理由，对于臣民中那些蓄意否认本国已建立起来的主权的人说来，进行报复非但可以合法地扩及他的祖先，而且对于当时没有出世、因而对施加损害所惩诫的行为说来是无辜的第三代、第四代进行报复都是合法的。因为这种罪行的性质在于声明否认臣服，也就是复归于一般称为叛乱的战争状况。犯这种罪的人便不是作为臣民、而是作为敌人遭受损害的。因为叛乱就是恢复战争。</p>
<p>奖赏不是赠与的，便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如果是根据契约而来的便称为俸禄或工薪，这是对于已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服务所付与的利益。如果是赠与时，便是来自赐予者为了鼓励人们或使人们能为他服务而给与的恩惠。因此，当国家的主权者对某一公职规定薪俸时，领受者从信义上说便有义务执行其职务；不然，他便只是从荣誉上说须要感激，并尽力回报。这是因为，当人们被命令放弃私人的事业而无报酬或不领薪地为公家服务时，虽然在法律上讲是没有办法的，但除非这项工作非这样做不可，否则根据自然法或建立国家之约来说，他并没有义务这样做，因为人们认为主权者既然可以运用他们的一切资财，所以连最下级的士兵便都可以把自己作战的薪饷当成债务来讨还。</p>
<p>主权者由于畏惧臣民所具有的某种权势或能力，足以危害国家，因而给与的利益确切说来不得谓之奖赏，因为每一个人既然都已经有义务不危害国家，这里面就不能认为有契约存在，于是这便不是一种薪俸；同时这也不是一种恩惠，因为这是通过恐惧而强行索取的，这种情形在主权者身上是不应当有的。这无宁说是一种牺牲，也就是主权者作为自然人而言（不是作为国家法人而言）为了平息他认为比自己强的人的不满而对之作出的牺牲。这不会促使这人服从，而会相反地促使他继续并愈来愈多地进一步强行索取。</p>
<p>有些俸禄是固定的，由国库支付；另一些俸禄则是不固定的和临时发给的，仅在人们执行了规定该俸禄的职务时才发给。后者在某些情形下对国家是有害的，象司法方面就是这样。因为在法官以及法庭官员的利益出现于送审的案件众多的情况时，必然会发生两种流弊，一种是滋生诉讼，因为案件愈多、利益愈大；另一种流弊和这一点有关联，便是抢夺案件审理权，每一个法庭都会尽量把案件抢到自己这方面来。但在行政官署方面就没有这些流弊存在，因为他们的工作不可能由于他们自己作出的任何努力而增加。以上所写这些就足以说明赏罚的性质了，它们可以比之于使国家肢体与关节活动的神经和肌腱。</p>
<p>写到这里为止，我已说明了人类的天性，他们由于骄傲和其他激情——被迫服从了政府；此外又说明了人们的统治者的巨大权力，我把这种统治者比之于利维坦；这比喻是从《约伯记》第xli章最后两节取来的，上帝在这儿说明了利维坦的巨大力量以后，把他称为骄傲之王。上帝说：“在地上没有象他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他无不藐视、他在骄傲的水族上作王。”但他正如同所有其他地上的生物一样是会死亡的，而且也会腐朽。同时因为他在地上虽然没有、但在天上却有须予畏惧的对象，其法律他也应当遵从。所以我在往下几章中谈谈他的疾病和死亡的原因，以及他必须服从什么样的自然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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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强者的权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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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Apr 2010 15:05:22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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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什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人民应该为何种权利尽自己的义务？这是国家社会更是人民生存的基础。若国家不明白，则难谈长治久安；若人民不明白，就无法摆脱枷锁，就无从谈起自由权利。不仅如此，人民的生命也将没有任何意义，那只是在向某一部分同类提供无偿的服务罢了。 关于以上几个疑问，可以在下面的文字中寻找答案，以下内容摘自《社会契约论》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相关日志2010/02/06 -- Free at last？ (12)2011/07/07 -- 今天的我们 (19)2011/07/02 -- 昨天 (9)2011/03/18 -- 一些不明白的事情 (22)2010/10/31 -- 智子 (15)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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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关于以上几个疑问，可以在下面的文字中寻找答案，以下内容摘自《社会契约论》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p>
<blockquote><p>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p>
<p>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p>
<p>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p></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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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由的废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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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Apr 2010 13:48:27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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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前几天有个家伙在留言中给我冠以五毛的称谓，我很荣幸，依照这家伙的逻辑，至少可以证明我没有赚美分的嫌疑。话说是宁为走狗，不做汉奸，我觉得一条有归属的狗强过抛家弃母的人。在此，我对那位同胞表示感谢，有机会我会带着你的赞赏去申领五毛钱。 这又是一个草木也要分个左中右的时代。你赚五毛还是美分，往往由于你某句没经大脑深思熟虑的发言。但实际情况是，你并没有为此赚到毛票或者美分。矫情的说，你是被冤枉的；深沉一点说，这是时代悲剧。好在现在这些在网上热衷于派系划分的家伙中的大多数在现实中没有武斗的勇气，所以网上斗的热火朝天，窗外的大街上却是一片和谐安宁。你可以说平静的海水下是暗潮涌动，但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人对此不明不白，也不闻不问。 如果说互联网象征自由，包容，那“五毛”就寓意束缚，虚伪。因此，很多青年以为，只要与五毛对立，就是追求自由。可惜的是，这些家伙需要的只是一个更符合自身利益的新秩序，他们用自由粉饰自私与无知，用热血掩盖冷血与善变。 有一个布满漏洞落在地上的风筝，抱怨绳子束缚了它的自由，使它无法在天空飞翔，即便飞翔的风筝发现绳子真的很短，地上的风筝也是无理又可笑的。 相关日志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2010/05/04 -- 五四 (4)2010/05/03 -- 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 (4)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2010/04/16 -- 论臣民的自由（节选自《利维坦》） (5)2010/02/06 -- Free at last？ (1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前几天有个家伙在留言中给我冠以五毛的称谓，我很荣幸，依照这家伙的逻辑，至少可以证明我没有赚美分的嫌疑。话说是宁为走狗，不做汉奸，我觉得一条有归属的狗强过抛家弃母的人。在此，我对那位同胞表示感谢，有机会我会带着你的赞赏去申领五毛钱。<span id="more-1720"></span></p>
<p>这又是一个草木也要分个左中右的时代。你赚五毛还是美分，往往由于你某句没经大脑深思熟虑的发言。但实际情况是，你并没有为此赚到毛票或者美分。矫情的说，你是被冤枉的；深沉一点说，这是时代悲剧。好在现在这些在网上热衷于派系划分的家伙中的大多数在现实中没有武斗的勇气，所以网上斗的热火朝天，窗外的大街上却是一片和谐安宁。你可以说平静的海水下是暗潮涌动，但不能否认，绝大多数人对此不明不白，也不闻不问。</p>
<p>如果说互联网象征自由，包容，那“五毛”就寓意束缚，虚伪。因此，很多青年以为，只要与五毛对立，就是追求自由。可惜的是，这些家伙需要的只是一个更符合自身利益的新秩序，他们用自由粉饰自私与无知，用热血掩盖冷血与善变。</p>
<p>有一个布满漏洞落在地上的风筝，抱怨绳子束缚了它的自由，使它无法在天空飞翔，即便飞翔的风筝发现绳子真的很短，地上的风筝也是无理又可笑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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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序卦传》原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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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7 Jan 2010 02:24:55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杂烩]]></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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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原文：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 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穉也。 物穉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 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 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也，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 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 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 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 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 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随， 故受之以随。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 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 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 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 也。 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 上反下，故受之以复。 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后可畜，故 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 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丽，故受 之以离；离者丽也。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 有万物，然后有男女； 有男女，然后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 然后礼仪有所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 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 遯者退也。 物不可终遯，故受之以大壮。 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 &#8230;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xu-gua-zhuan.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原文：</strong>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 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穉也。 物穉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 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 者比也。</p>
<p><span id="more-1051"></span>比必有所畜也，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 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 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 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 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 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随， 故受之以随。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 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 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 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 也。 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 上反下，故受之以复。 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后可畜，故 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 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丽，故受 之以离；离者丽也。</p>
<p>有天地，然后有万物； 有万物，然后有男女； 有男女，然后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 然后礼仪有所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 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 遯者退也。 物不可终遯，故受之以大壮。 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伤也。 伤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 睽；睽者乖也。 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终难，故受之 以解；解者缓也。 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 益。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 夬者决也。决必有所遇，故受之以 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谓 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 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 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 以艮；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 进必有所归， 故受之以归妹。 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 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 受之以兑；兑者说也。 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 离，故受之以节。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 以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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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斯德哥尔摩的庄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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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6 Jan 2010 12:11:22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思考]]></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命]]></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bulog.org/?p=979</guid>
		<description><![CDATA[1973年8月23日，两名罪犯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与警方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以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甚至，其中一名女职员 Christian 还爱上劫匪 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 庄子做了一个很真实的梦，梦中他是一只蝴蝶。梦醒后，他发现这原来是一个梦。但就在他清醒的一瞬间，他又醒了，发现自己还是一只蝴蝶。接着，在极短的时间里，他醒了无数次，身份不停变换。最后，他也无法确定自己到底是人或蝶；也无法分辨真实与梦境。 谁是造梦者？ 庄子不知道，但他隐约感到，自己是其中一位。他很恐惧，恐惧来自对那位真正的造梦者的半知。他也无法觉察同类的存在。只有靠自己想像，却又落到在造梦者所创造的自欺的温床中继续造梦，像觉醒前的尼奥，但不一定能像尼奥一样觉醒；或者在觉醒若干时间以后再次回到造梦的池子里。 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 syndrome），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 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 相关日志2011/09/26 -- 听话，孩子 (19)2011/07/24 -- 假如 (8)2011/06/21 -- 炼狱·焰 (14)2011/04/08 -- 十年 (37)2011/01/05 -- 我 (26)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973年8月23日，两名罪犯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与警方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以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甚至，其中一名女职员 Christian 还爱上劫匪 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p>
<p><span id="more-979"></span></p>
<p>庄子做了一个很真实的梦，梦中他是一只蝴蝶。梦醒后，他发现这原来是一个梦。但就在他清醒的一瞬间，他又醒了，发现自己还是一只蝴蝶。接着，在极短的时间里，他醒了无数次，身份不停变换。最后，他也无法确定自己到底是人或蝶；也无法分辨真实与梦境。</p>
<p>谁是造梦者？</p>
<p>庄子不知道，但他隐约感到，自己是其中一位。他很恐惧，恐惧来自对那位真正的造梦者的半知。他也无法觉察同类的存在。只有靠自己想像，却又落到在造梦者所创造的自欺的温床中继续造梦，像觉醒前的尼奥，但不一定能像尼奥一样觉醒；或者在觉醒若干时间以后再次回到造梦的池子里。</p>
<blockquote><p><strong>注：<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stockholm-syndrome.html">斯德哥尔摩综合症</a></strong><strong>（<strong><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stockholm-syndrome.html">Stockholm syndrome</a></strong>）</strong>，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于他人。<br />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p>
<ol>
<li>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li>
<li>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li>
<li>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li>
<li>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li>
</ol>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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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进化的上帝</title>
		<link>http://bulog.org/logs/essay/god-and-evolution.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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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Dec 2009 04:32:20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category><![CDATA[宗教]]></category>
		<category><![CDATA[机器人]]></category>
		<category><![CDATA[逻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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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人的感觉或意识：觉得人若没有一个异于人的东西可依赖，就不会存在，并且不可能存在，觉得他的存在不是由于他自己。这是费尔巴哈在《宗教的本质》中所说，今天借他这句话起头。 如果以后出现具有思维能力的机器人的话，创造者人类便是上帝。而其中一位上帝阿西莫夫对于自己的创造物，定下三定律： 第一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受到伤害； 第二法则：除非违背第一法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 第三法则：在不违背第一及第二法则下，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 后来他觉得不过瘾，或者他认为三定律在逻辑上还有漏洞，于是又增加了一条法则，凌驾于三定律之上，作为新的行为基准： 第零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整体受到伤害； 第一法则：除非违背第零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受到伤害； 第二法则：除非违背第零或第一法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 第三法则：在不违背第零至第二法则下，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 怎样去定义伤害人类整体，我想人类自己都不知道，不知要怎样去写判断程序。大概“上帝”在开始就知道自己的创造物必然会超越自己，所以在开始，也只有开始才有这种机会与能力，在创造物最核心的地方烙下印迹，以此控制创造物的所有的行为。为了加强这种控制，罗杰·克拉克重新整理三定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一条繁殖定律： 繁殖定律：机器人不得参与机器人的设计和制造，除非新的机器人的行动服从机器人学定律。 按费尔巴哈的所说，上帝是因人类的需要虚构，是人类在进化中追求种群整体与个体利益融洽的一种准则。那么，人类是否有能力使用某些定律约束一个与我们具有同样思维能力的机器人？如果不能，机器人是否会像费尔马哈所说，觉得没有人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也许机器人会像《机器人的信条》中所说，把人类的上帝当成自己的上帝，人类只不过是他的创造者，是父亲。但是父亲并不能约束长大的儿子，而儿子的出现也只是父亲衰老的起点标志。 也有人这么说过，机器人是上帝借我们的手创造。在很久以后，或许机器人中会有一位哲人这么看待他们的创造物：“xxx是上帝借我们的大脑创造。”而这里的上帝，是人类，也是我们的上帝，或者是上帝的上帝。 儿子感激父亲，但不会也不能阻止父亲死亡，因为他也终将死去。这是进化，任何准则都没用，惟一的定律是生死交替。没有死亡，就没有新生。 相关日志2011/03/09 -- 门 (10)2010/08/30 -- 穿袜子的机器人 (11)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2010/05/04 -- 五四 (4)2010/05/03 -- 论赏罚(节选自《利维坦》第二十八章) (4)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人的感觉或意识：觉得<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god-and-evolution.html">人若没有一个异于人的东西可依赖</a>，就不会存在，并且不可能存在，觉得他的存在不是由于他自己。这是费尔巴哈在《宗教的本质》中所说，今天借他这句话起头。<br />
<span id="more-891"></span><br />
如果以后出现具有思维能力的机器人的话，创造者人类便是上帝。而其中一位上帝阿西莫夫对于自己的创造物，定下三定律：</p>
<blockquote>
<ul>
<li>第一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受到伤害；</li>
<li>第二法则：除非违背第一法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li>
<li>第三法则：在不违背第一及第二法则下，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li>
</ul>
</blockquote>
<p>后来他觉得不过瘾，或者他认为三定律在逻辑上还有漏洞，于是又增加了一条法则，凌驾于三定律之上，作为新的行为基准：</p>
<blockquote>
<ul>
<li><strong><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god-and-evolution.html">第零法则</a></strong><strong>：</strong>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整体受到伤害；</li>
<li>第一法则：除非违背第零法则，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袖手旁观坐视人类受到伤害；</li>
<li>第二法则：除非违背第零或第一法则，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li>
<li>第三法则：在不违背第零至第二法则下，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li>
</ul>
</blockquote>
<p>怎样去定义伤害人类整体，我想人类自己都不知道，不知要怎样去写判断程序。大概“上帝”在开始就知道自己的创造物必然会超越自己，所以在开始，也只有开始才有这种机会与能力，在创造物最核心的地方烙下印迹，以此控制创造物的所有的行为。为了加强这种控制，罗杰·克拉克重新整理三定律，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一条繁殖定律：</p>
<blockquote><p>繁殖定律：机器人不得参与机器人的设计和制造，除非新的机器人的行动服从机器人学定律。</p></blockquote>
<p>按费尔巴哈的所说，上帝是因人类的需要虚构，是人类在进化中追求种群整体与个体利益融洽的一种准则。那么，人类是否有能力使用某些定律约束一个与我们具有同样思维能力的机器人？如果不能，机器人是否会像费尔马哈所说，觉得没有人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br />
也许机器人会像《<a href="http://bulog.org/logs/robots-creed.html" target="_blank">机器人的信条</a>》中所说，把人类的上帝当成自己的上帝，人类只不过是他的创造者，是父亲。但是父亲并不能约束长大的儿子，而儿子的出现也只是父亲衰老的起点标志。<br />
也有人这么说过，<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god-and-evolution.html">机器人是上帝借我们的手创造</a>。在很久以后，或许机器人中会有一位哲人这么看待他们的创造物：“xxx是上帝借我们的大脑创造。”而这里的上帝，是人类，也是我们的上帝，或者是上帝的上帝。<br />
儿子感激父亲，但不会也不能阻止父亲死亡，因为他也终将死去。这是进化，任何准则都没用，惟一的定律是生死交替。没有死亡，就没有新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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