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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老四的博客 &#187; 体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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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一些不明白的事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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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Mar 2011 16:12:27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体制]]></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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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有一些不明白的事情，通常情况会去谷歌搜索答案，如果找不到答案，我会自己在脑子里想一段时间，然后忘记。对于不明白的事情产生的观点我通常不会记录下来，因为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极其傻逼的结论。但我又一想即使我不做笔录，也不能否定这种存在，既然已经存在了，傻逼与否，写与不写也没有分别，而今天我想写东西却又不知写什么，不如就写这些我不明白的事情吧。 如果你经常在各大论坛看帖子，应该会感觉这些年中国人都像吃了春药一般，四面八方春意盎然。从前搁兜里不愿示人的家伙都能掏出来八一八，现在没有子曰，只有子日。 中国几千年的主流文化剥了皮就是规矩二字，这些规矩不只是中国人行为的规范，也是思想框架。中国自古以为礼仪之邦，依靠的便是这些规矩。可以想像的是，圣人们的礼仪由内而外，自然而然，既而成为了一部分人所推崇的规范。这些规范恰又符合其时统治者所需，于是推而行之，一代一代，终成规矩。中国像是一条易改道的大河，这一部分人却希望可以筑成了千年不倒的堤坝。但堤坝虽好，却并不符合大河的性子。 堤坝是中国人的规矩，改革开放在这堤坝上开了一个口子，然后就决堤了。这规矩来的太早，走的却太晚了。 我们被禁锢的思想在决堤的那一刻奔涌而出，那是80年代到90年代初文艺的繁荣，可以预想，在那之后必然是更彻底的昌盛。但是很快，人们却发现一个新的堤坝又筑了起来，与之前有所不同，这个堤坝多了一些泄洪孔。很显然，那些春意盎然正是从这里泄出来的。但我想弄明白的是，这是计划，还是妥协? 后记：其实上面每一段都应该单独来写，合在一起，杂乱无章。不如当它是篇目录，内容留着以后细写。 相关日志2010/10/31 -- 智子 (15)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2010/04/16 -- 论臣民的自由（节选自《利维坦》） (5)2010/02/06 -- Free at last？ (12)2010/01/08 -- 2009关键字 (4)]]></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有一些不明白的事情，通常情况会去谷歌搜索答案，如果找不到答案，我会自己在脑子里想一段时间，然后忘记。对于不明白的事情产生的观点我通常不会记录下来，因为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极其傻逼的结论。但我又一想即使我不做笔录，也不能否定这种存在，既然已经存在了，傻逼与否，写与不写也没有分别，而今天我想写东西却又不知写什么，不如就写这些我不明白的事情吧。</p>
<p><span id="more-2292"></span>如果你经常在各大论坛看帖子，应该会感觉这些年中国人都像吃了春药一般，四面八方春意盎然。从前搁兜里不愿示人的家伙都能掏出来八一八，现在没有子曰，只有子日。</p>
<p>中国几千年的主流文化剥了皮就是规矩二字，这些规矩不只是中国人行为的规范，也是思想框架。中国自古以为礼仪之邦，依靠的便是这些规矩。可以想像的是，圣人们的礼仪由内而外，自然而然，既而成为了一部分人所推崇的规范。这些规范恰又符合其时统治者所需，于是推而行之，一代一代，终成规矩。中国像是一条易改道的大河，这一部分人却希望可以筑成了千年不倒的堤坝。但堤坝虽好，却并不符合大河的性子。</p>
<p>堤坝是中国人的规矩，改革开放在这堤坝上开了一个口子，然后就决堤了。这规矩来的太早，走的却太晚了。</p>
<p>我们被禁锢的思想在决堤的那一刻奔涌而出，那是80年代到90年代初文艺的繁荣，可以预想，在那之后必然是更彻底的昌盛。但是很快，人们却发现一个新的堤坝又筑了起来，与之前有所不同，这个堤坝多了一些泄洪孔。很显然，那些春意盎然正是从这里泄出来的。但我想弄明白的是，这是计划，还是妥协?</p>
<p>后记：其实上面每一段都应该单独来写，合在一起，杂乱无章。不如当它是篇目录，内容留着以后细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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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智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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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31 Oct 2010 04:45:23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随笔]]></category>
		<category><![CDATA[体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科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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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刘慈欣在《三体》里创造了一种叫做智子的智能粒子，在三体星人到达地球之前，智子的职责是穿梭在地球人的粒子对撞机中，通过干扰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观察，锁死人类理论科学的发展。粒子对地球人来讲，是最直接的毁灭者，它让人类的科学理论停滞不前，变成一堵巨大无比的高墙伫立在不远的前方，所有的应用技术最终都将撞上去，但高墙纹丝不动，那是无声的嘲讽。你或许想到了什么，没错，你想起了小说中高墙在三维空间的映射。 现实中的那座高墙依然坚挺无比，走的快的刘老师已经撞上去了，似乎没有声息；越来越多的人撞上去了。我看着越来越近的墙，不由得跑去健身，希望撞上去的动量可以大一点。 你懂的。 相关日志2011/03/18 -- 一些不明白的事情 (22)2010/09/02 -- 死神永生 (11)2010/08/27 -- 三体3 (3)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2010/04/16 -- 论臣民的自由（节选自《利维坦》） (5)2010/04/10 -- 赡养人类（节选） (9)]]></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刘慈欣在《三体》里创造了一种叫做智子的智能粒子，在三体星人到达地球之前，智子的职责是穿梭在地球人的粒子对撞机中，通过干扰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观察，锁死人类理论科学的发展。粒子对地球人来讲，是最直接的毁灭者，它让人类的科学理论停滞不前，变成一堵巨大无比的高墙伫立在不远的前方，所有的应用技术最终都将撞上去，但高墙纹丝不动，那是无声的嘲讽。<span id="more-2255"></span>你或许想到了什么，没错，你想起了小说中高墙在三维空间的映射。</p>
<p>现实中的那座高墙依然坚挺无比，走的快的刘老师已经撞上去了，似乎没有声息；越来越多的人撞上去了。我看着越来越近的墙，不由得跑去健身，希望撞上去的动量可以大一点。</p>
<p>你懂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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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强者的权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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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Apr 2010 15:05:22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杂烩]]></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民]]></category>
		<category><![CDATA[体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哲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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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什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人民应该为何种权利尽自己的义务？这是国家社会更是人民生存的基础。若国家不明白，则难谈长治久安；若人民不明白，就无法摆脱枷锁，就无从谈起自由权利。不仅如此，人民的生命也将没有任何意义，那只是在向某一部分同类提供无偿的服务罢了。 关于以上几个疑问，可以在下面的文字中寻找答案，以下内容摘自《社会契约论》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 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 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 相关日志2010/02/06 -- Free at last？ (12)2011/07/07 -- 今天的我们 (19)2011/07/02 -- 昨天 (9)2011/03/18 -- 一些不明白的事情 (22)2010/10/31 -- 智子 (15)2010/05/11 --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2)]]></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什么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权利？人民应该为何种权利尽自己的义务？这是国家社会更是人民生存的基础。若国家不明白，则难谈长治久安；若人民不明白，就无法摆脱枷锁，就无从谈起自由权利。不仅如此，人民的生命也将没有任何意义，那只是在向某一部分同类提供无偿的服务罢了。<span id="more-1880"></span></p>
<p>关于以上几个疑问，可以在下面的文字中寻找答案，以下内容摘自《社会契约论》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p>
<blockquote><p>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像是讥讽，但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一种原则了。可是，难道人们就不能为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在哪种意义上，它才可能是一种义务呢？</p>
<p>姑且假设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认为其结果也不外乎是产生一种无法自圆的胡说。因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替了它的权利。只要人们不服从而能不受惩罚，人们就可以合法地不再服从；而且，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所以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然而这种随强力的终止便告消灭的权利，又算是什么一种权利呢？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可见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p>
<p>你应该服从权力。如果这就是说，应该向强力屈服，那么这条诫命虽然很好，却是多余的；我可以担保它永远都不会被人破坏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这一点我承认；可是一切疾病也都来自上帝。难道这就是说，应该禁止人去请医生吗？假如强盗在森林的角落里抓住了我；不仅是由于强力我必须得把钱包交出来，而且如果我能藏起钱包来，我在良心上不是也要不得不把它交出来吗？因为毕竟强盗拿着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啊。那末，就让我们承认：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总归要回到我的原始的问题上面来。</p></blockquote>
<h3  class="related_post_title">相关日志</h3><ul class="related_post"><li>2010/02/06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free-at-last.html" title="Free at last？">Free at last？</a> (12)</li><li>2011/07/07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wo-men.html" title="今天的我们">今天的我们</a> (19)</li><li>2011/07/02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zuo-tian.html" title="昨天">昨天</a> (9)</li><li>2011/03/18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bu-ming-bai-de-shi-qing.html" title="一些不明白的事情">一些不明白的事情</a> (22)</li><li>2010/10/31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zhi-zi-yu-ti-zhi.html" title="智子">智子</a> (15)</li><li>2010/05/11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qi-ji.html" title="论奇迹和它的用处">论奇迹和它的用处</a> (2)</li></ul>]]></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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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论臣民的自由（节选自《利维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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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Apr 2010 06:03:19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category><![CDATA[杂烩]]></category>
		<category><![CDATA[体制]]></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摘]]></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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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不论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缚或被包围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而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就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因此，所有的生物当它们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是当水被堤岸或器皿挡住、而不挡住就将流到更大的面积上去时，我们一般都说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障碍时那样自由地运动。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便都是这样。 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但把自由这一语词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时就是滥用了。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就不会受到障碍。因此，举个例子来讲，当我们说一条道路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并不是这条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不受阻碍。当我们说赠与是自由的时候，所指的决不是赠与物的自由，而只是赠与者的自由，即在赠与上他不受任何法律或信约的约束。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能自由地说话时，这也不是声音的自由或吐字的自由，而是指说话的人没有法律限制他以旁的方式说话。最后，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 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将货物抛到海中时，他是十分情愿地这样做的。假如愿意的话，也可以不这样做。因之，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同样的道理，人们有时仅只是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 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比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非但是有自由，而且也有必然性存在于其中。人们的自愿行为情形也是这样。这种行为由于来自人们的意志，所以便是出于自由的行为。但由于人的每一种出于意志的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又出自一连串原因之链中的另一原因，其第一环存在于一切原因的第一因——上帝手中，所以便是出于必然的行为。所以对于能看到这些原因的连系的人说来，人们一切自愿行为的必然性就显得很清楚了。因此，垂察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察人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必须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因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因而也就没有授权的事情，但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却没有一种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要是上帝的意志不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因而保证了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的话，那么人类的自由便会跟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突、相妨害了。对于目前的问题说来，以上所写的一切已足以说明唯一可以正式称为自由的天赋自由。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与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 现在我所要谈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 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因为自由的本义如果指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和监禁的自由；人们显然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他们现在还像这样喧嚷，要求这种自由就是非常荒谬的。此外，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那种自由便也同样是荒谬的；根据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便都会自己主宰自己的生命了。然而这种事情虽然荒谬，却是人们所要求的。他们不懂得，法律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武力使之见诸实行，就无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生杀与夺的主权由于这种自由而被取消或受到限制。我们已经说明，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于是，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当耶弗他在祭礼中把自己的女儿当作牺牲时情形就是这样。在这个例子和类似的情形下，像这样死去的人有自由作出他的行为，但这样把他处死却没有对他造成侵害。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像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这对乌利亚说来却并不构成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原因是任意做他所愿做的事情的权利已经由乌利亚本人交付给大卫了，所以对乌利亚不能构成侵害。但对上帝说来却构成侵害，因为大卫是上帝的臣民，自然律禁止他做一切不公道的事。这一区别，当大卫本身对这事表示忏悔时显然肯定了，他说：“我对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见《诗篇》第51篇）。同样的情形，当雅典人民把国内最有势力的人放逐十年时，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做什么不义的事情。然而他们从来不问被放逐的人犯了什么罪，而只问他可能造成什么损害。他们甚至下命令放逐自己不知道是谁的人。每一个公民都把他想要放逐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带到市场上去，实际上不进行控诉，有时就把阿利斯泰提放逐出去了，因为他具有公正的声誉；有时放逐的又是粗鄙地开玩笑的海帕波罗斯之类的人物，原因就是给他开开玩笑。 但我们不能说雅典的主权者人民没有权利放逐他们，或者雅典人没有自由开玩笑或处事公正。 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完全没有国法和国家的时候每一个人所具有的那种自由是相同的。后果也是一样。因为在无主之民中，那儿永久存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人们既没有遗产传给儿子，也不能希望从父亲那儿获得遗产；对财货与土地不存在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相互独立的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本身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也就是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同时他们却生活在永久的战争状况中，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四邻。当我们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这不是说任何个人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 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 然而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断判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成了个人的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不已。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接受过来的。这些人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对这些权利不是渊源于自然原理，而是只按照他们自己的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将其写入书中；其情形正好像文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实践描述语言法则，或根据荷马与维琪尔的诗篇记述诗的法则一样。为了要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人教导着说他们是自由的人民，所有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于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第6篇第ii章）中便写道：“在民主国家中，自由是当然的，因为一般都认为在任何其他政府之下没有人是自由的。”正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作家的政治理论也是根据被人教导着憎恨君主政体的罗马人的意见而来的，这些教导人最初就是废黜君主、分享罗马主权的那些人，后来则是他们的继承者。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真正的臣民自由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让我们看看究竟有哪些事情虽然主权者命令，但却可以拒绝不做而不为不义。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们建立一个国家时，究竟让出了哪些权利。换句话说：当我们一无例外地承认我们拥戴为主权者的那一个人或那一个议会的一切行为时，自己究竟放弃了哪些自由，这两种说法完全一样。因为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需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论点必须或者从明确的言辞——“我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或者从服从其权力的人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根据这人如此服从的目的来理解）推引出来。因此，臣民的自由就必须或者是从这种语词及其他相等表示中去推论，或者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 因此，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既然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或子女对父母订立信约而来的，于是有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 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时，他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要承认。 因为正像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受信约的约束而控告自己。 此外，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承认包含在这样一句话中：我授权于他的一切行为或对之负责。这里面对他自己原先具有的天赋自由并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杀我，并不等于说在他命令我的时候我就有义务要杀死自己。“你可以任意杀我或我的朋友”这句话所指的是一回事，“我将杀死自己或我的朋友”所指的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 任何人都不因语词本身的原因而有义务要杀死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有时人们也由于奉主权者之命而有义务要做任何危险或不荣誉的事情；由此看来，这种义务便不决定于我们表示服从的言辞，而只决定于意向，这种意向则要根据所作事情的目的来加以理解。因此，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由拒绝。 根据这一理由，一个人如果奉命当兵杀敌而予以拒绝时，主权者虽然有充分的权利把他处死，但在许多情形下他却可以拒绝而不为不义；比如他已经找得一个能胜任士兵职责的人来代替自己时情形就是这样，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逃避国家的服役。同时对于天生胆怯的人也应有所体谅，不但是对于妇女说来应当这样（没有人会要妇女去做这种危险的事情），而且对于胆怯如妇孺的人也应当如此。两军交锋时，一方或双方都有逃亡的事情，如果逃亡不是出自叛逆而是出自恐惧，那就不能认为是不义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不荣誉的行为。根据同一理由，逃避战斗并不是不义，而是怯懦。但应募入伍、领受粮饷的人，就不得再以胆怯为口实；他非但有义务要参加战斗，而且在没有得到长官允许时不得逃走。但如果国家的防卫要求每一个能拿起武器的人都立即出战，那么每一个人便都负有义务，否则他们把国家建立起来，又没有决心或勇气加以保护就是徒然的了。 任何人都没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力，不论这人有罪还是无辜都一样；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手段，从而对政府的根本本质起破坏作用。 但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他们当初破坏义务时诚然是不义的，往后拿起武器时虽然是支持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不义行为了。如果他们只是为了保卫人身，便根本不是不义的行为。但颁布赦令后，就使蒙赦者不得再以自卫为口实，并使他们继续帮助或保卫他人成为不合法的行为。 至于其他自由，则取决于法律来作规定之处。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因此，这种自由便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主权者认为怎样最有利而定。比方说，在英格兰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可以凭武力进入自己的土地，赶走非法侵占者。但后来这种凭武力进入的自由因国王暨议会以成文法规定而被取消。此外，在世界上某些地方人们有多妻的自由，但在其他地方则不准许有这种自由。 一个臣民如果为了根据原先已确立的法律而来的债务、土地或财物的所有权、徭役、或任何有关体刑与罚款等问题而与主权者有所争议时，他便有自由在主权者所指定的法官前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就像对另一个臣民进行诉讼一样。 因为主权者的需求既然是根据原先订立的法律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权力，他就因此而声明了自己所要求的东西不超过根据该法显然应有的东西。这样一来，这诉讼便不违反主权者的意志，臣民也有自由要求听审自己的案件，并根据该项法律裁判。但如果他是根据自己的权力要求或征取任何东西，那就不存在法律诉讼的问题。因为他根据自己的权力所作出的一切，都是根据每一个臣民所授与的权力做出的；于是，对主权者起诉的人便是对自己起诉。 如果一个君主或主权议会授与全体或任何臣民一种自由，而当这种授与成立，他就不能保卫臣民的安全时，那么这种授与就无效，除非是他直接声明放弃主权或将主权让与他人。因为这种事情他自己果真愿意的话，他可以公开地以明确的言辞声明放弃或转让，然而他并没有像这样做，从这一点上我们就应当认为这不是他所愿意的。这种授与是由于不知道这种自由和主权之间的冲突而来的，因此主权便仍旧保留。同时，实行主权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如宣战、媾和、司法、任官、遴选参议人员、征税以及第十八章中所举的其他权力便也都保留下来了。 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旦与身躯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这种保护，一个人不论在自己的武力或旁人的武力中找到时，他的本性就会使他服从并努力维持这种武力。虽然从建立主权的人的意图说，主权是永存不灭的，但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由于外患而有暴亡之虞，同时也会由于人们的无知和激情而从刚一建立时起就包含着许多因内部不调而发生自然死亡的种子。 一个臣民如果在战争中被俘、或是其人身或生存手段处在敌人警诫监视之下，并以臣服于战胜者为条件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时，他是有自由接受这种条件的；接受之后，他就成了俘获者的臣民，因为除此以外他再也没有其他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如果他在同样的条件下被拘留在外国时，情形也是一样。但一个人如果被监禁或被刑具锁禁，或是不被给与人身自由时，就不能认为受信约约束而必须服从；这样，他如果真有可能的话，就可以用任何方式逃跑。 如果一个君主为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放弃主权时，臣民就恢复了绝对的天赋自由。因为根据自然之理，虽然可以确定谁是他的儿子、谁是他最近的亲属；然而正像前一章所说的一样，他的继承人是谁，却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他如果自己愿意不要继承人，那就没有主权、也没有臣服关系可言了。如果他死去时没有众所周知的亲属，也没有宣布继承人是谁，情形便也是一样。因为这时便不可能找出继承人，因之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了。 如果臣民被主权者放逐，那么在放逐时期就不是他的臣民。但如果是派赴外国担负使命或请假在外国游历，便仍然是臣民，但这是根据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来，而不是根据服从的信约。因为任何人除非是由于主权者的亲善关系或根据特许享有特权，否则进入他国领土后就应当服从该国的一切法律。 如果一个国王在战争中被征服，自己臣服于战胜者，他的臣民就解除了原先的义务，而对战胜者担负义务。但如果他是被俘或没有获得人身自由，就不应当认为他放弃了主权，于是臣民也就有义务要服从原先派任的官员；这些官员不是以他们本身的名义，而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统治的。因为他的权利仍然存在，问题只在于行政管理方面。也就是臣宰和官员的问题；这些官员他如果没有办法派任的话，就应当假定他仍然同意自己原先派任的人。 相关日志2010/02/06 -- Free at last？ (12)2011/08/05 -- 亮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马建 (2)2011/03/18 -- &#8230;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lun-zi-you.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我所谓的阻碍，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对无理性与无生命的造物和对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样可以适用。不论任何事物，如果由于受束缚或被包围而只能在一定的空间之内运动、而这一空间又由某种外在物体的障碍决定时，我们就说它没有越出这一空间的自由。<span id="more-1857"></span>因此，所有的生物当它们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是当水被堤岸或器皿挡住、而不挡住就将流到更大的面积上去时，我们一般都说它们不能像没有这些外界障碍时那样自由地运动。但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便都是这样。</p>
<p>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但把自由这一语词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时就是滥用了。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就不会受到障碍。因此，举个例子来讲，当我们说一条道路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并不是这条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不受阻碍。当我们说赠与是自由的时候，所指的决不是赠与物的自由，而只是赠与者的自由，即在赠与上他不受任何法律或信约的约束。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能自由地说话时，这也不是声音的自由或吐字的自由，而是指说话的人没有法律限制他以旁的方式说话。最后，从自由意志一词的用法中，我们也不能推论出意志、欲望或意向的自由，而只能推论出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他在从事自己具有意志、欲望或意向想要做的事情上不受阻碍。</p>
<p>畏惧与自由是相容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害怕船只沉没而将货物抛到海中时，他是十分情愿地这样做的。假如愿意的话，也可以不这样做。因之，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同样的道理，人们有时仅只是因为害怕监禁而还债，同时由于并没有人阻拦他不还债，所以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为。一般说来，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p>
<p>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比如水顺着河道往下流，非但是有自由，而且也有必然性存在于其中。人们的自愿行为情形也是这样。这种行为由于来自人们的意志，所以便是出于自由的行为。但由于人的每一种出于意志的行为、欲望和意向都是出自某种原因，而这种原因又出自一连串原因之链中的另一原因，其第一环存在于一切原因的第一因——上帝手中，所以便是出于必然的行为。所以对于能看到这些原因的连系的人说来，人们一切自愿行为的必然性就显得很清楚了。因此，垂察并规定万事万物的上帝也垂察人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必须带有刚好只做出上帝所愿的行为的必然性。因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因而也就没有授权的事情，但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却没有一种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要是上帝的意志不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因而保证了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的话，那么人类的自由便会跟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突、相妨害了。对于目前的问题说来，以上所写的一切已足以说明唯一可以正式称为自由的天赋自由。</p>
<p>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与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p>
<p>现在我所要谈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p>
<p>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因为自由的本义如果指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和监禁的自由；人们显然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他们现在还像这样喧嚷，要求这种自由就是非常荒谬的。此外，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那种自由便也同样是荒谬的；根据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便都会自己主宰自己的生命了。然而这种事情虽然荒谬，却是人们所要求的。他们不懂得，法律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武力使之见诸实行，就无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p>
<p>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生杀与夺的主权由于这种自由而被取消或受到限制。我们已经说明，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于是，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当耶弗他在祭礼中把自己的女儿当作牺牲时情形就是这样。在这个例子和类似的情形下，像这样死去的人有自由作出他的行为，但这样把他处死却没有对他造成侵害。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像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这对乌利亚说来却并不构成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原因是任意做他所愿做的事情的权利已经由乌利亚本人交付给大卫了，所以对乌利亚不能构成侵害。但对上帝说来却构成侵害，因为大卫是上帝的臣民，自然律禁止他做一切不公道的事。这一区别，当大卫本身对这事表示忏悔时显然肯定了，他说：“我对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见《诗篇》第51篇）。同样的情形，当雅典人民把国内最有势力的人放逐十年时，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做什么不义的事情。然而他们从来不问被放逐的人犯了什么罪，而只问他可能造成什么损害。他们甚至下命令放逐自己不知道是谁的人。每一个公民都把他想要放逐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带到市场上去，实际上不进行控诉，有时就把阿利斯泰提放逐出去了，因为他具有公正的声誉；有时放逐的又是粗鄙地开玩笑的海帕波罗斯之类的人物，原因就是给他开开玩笑。</p>
<p>但我们不能说雅典的主权者人民没有权利放逐他们，或者雅典人没有自由开玩笑或处事公正。</p>
<p>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完全没有国法和国家的时候每一个人所具有的那种自由是相同的。后果也是一样。因为在无主之民中，那儿永久存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人们既没有遗产传给儿子，也不能希望从父亲那儿获得遗产；对财货与土地不存在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相互独立的国家的情形也是这样，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做出本身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也就是代表国家的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同时他们却生活在永久的战争状况中，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四邻。当我们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的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这不是说任何个人有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p>
<p>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p>
<p>然而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断判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成了个人的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不已。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接受过来的。这些人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对这些权利不是渊源于自然原理，而是只按照他们自己的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将其写入书中；其情形正好像文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实践描述语言法则，或根据荷马与维琪尔的诗篇记述诗的法则一样。为了要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人教导着说他们是自由的人民，所有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于是，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一书（第6篇第ii章）中便写道：“在民主国家中，自由是当然的，因为一般都认为在任何其他政府之下没有人是自由的。”正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作家的政治理论也是根据被人教导着憎恨君主政体的罗马人的意见而来的，这些教导人最初就是废黜君主、分享罗马主权的那些人，后来则是他们的继承者。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p>
<p>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真正的臣民自由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让我们看看究竟有哪些事情虽然主权者命令，但却可以拒绝不做而不为不义。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们建立一个国家时，究竟让出了哪些权利。换句话说：当我们一无例外地承认我们拥戴为主权者的那一个人或那一个议会的一切行为时，自己究竟放弃了哪些自由，这两种说法完全一样。因为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需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论点必须或者从明确的言辞——“我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或者从服从其权力的人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根据这人如此服从的目的来理解）推引出来。因此，臣民的自由就必须或者是从这种语词及其他相等表示中去推论，或者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p>
<p>因此，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既然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或子女对父母订立信约而来的，于是有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p>
<p>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时，他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要承认。</p>
<p>因为正像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受信约的约束而控告自己。</p>
<p>此外，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承认包含在这样一句话中：我授权于他的一切行为或对之负责。这里面对他自己原先具有的天赋自由并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杀我，并不等于说在他命令我的时候我就有义务要杀死自己。“你可以任意杀我或我的朋友”这句话所指的是一回事，“我将杀死自己或我的朋友”所指的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p>
<p>任何人都不因语词本身的原因而有义务要杀死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有时人们也由于奉主权者之命而有义务要做任何危险或不荣誉的事情；由此看来，这种义务便不决定于我们表示服从的言辞，而只决定于意向，这种意向则要根据所作事情的目的来加以理解。因此，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由拒绝。</p>
<p>根据这一理由，一个人如果奉命当兵杀敌而予以拒绝时，主权者虽然有充分的权利把他处死，但在许多情形下他却可以拒绝而不为不义；比如他已经找得一个能胜任士兵职责的人来代替自己时情形就是这样，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并没有逃避国家的服役。同时对于天生胆怯的人也应有所体谅，不但是对于妇女说来应当这样（没有人会要妇女去做这种危险的事情），而且对于胆怯如妇孺的人也应当如此。两军交锋时，一方或双方都有逃亡的事情，如果逃亡不是出自叛逆而是出自恐惧，那就不能认为是不义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不荣誉的行为。根据同一理由，逃避战斗并不是不义，而是怯懦。但应募入伍、领受粮饷的人，就不得再以胆怯为口实；他非但有义务要参加战斗，而且在没有得到长官允许时不得逃走。但如果国家的防卫要求每一个能拿起武器的人都立即出战，那么每一个人便都负有义务，否则他们把国家建立起来，又没有决心或勇气加以保护就是徒然的了。</p>
<p>任何人都没有自由为了防卫另一个人而抵抗国家的武力，不论这人有罪还是无辜都一样；因为这种自由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手段，从而对政府的根本本质起破坏作用。</p>
<p>但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他们当初破坏义务时诚然是不义的，往后拿起武器时虽然是支持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不义行为了。如果他们只是为了保卫人身，便根本不是不义的行为。但颁布赦令后，就使蒙赦者不得再以自卫为口实，并使他们继续帮助或保卫他人成为不合法的行为。</p>
<p>至于其他自由，则取决于法律来作规定之处。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因此，这种自由便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主权者认为怎样最有利而定。比方说，在英格兰曾经有一个时期人们可以凭武力进入自己的土地，赶走非法侵占者。但后来这种凭武力进入的自由因国王暨议会以成文法规定而被取消。此外，在世界上某些地方人们有多妻的自由，但在其他地方则不准许有这种自由。</p>
<p>一个臣民如果为了根据原先已确立的法律而来的债务、土地或财物的所有权、徭役、或任何有关体刑与罚款等问题而与主权者有所争议时，他便有自由在主权者所指定的法官前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诉讼，就像对另一个臣民进行诉讼一样。</p>
<p>因为主权者的需求既然是根据原先订立的法律而不是根据自己的权力，他就因此而声明了自己所要求的东西不超过根据该法显然应有的东西。这样一来，这诉讼便不违反主权者的意志，臣民也有自由要求听审自己的案件，并根据该项法律裁判。但如果他是根据自己的权力要求或征取任何东西，那就不存在法律诉讼的问题。因为他根据自己的权力所作出的一切，都是根据每一个臣民所授与的权力做出的；于是，对主权者起诉的人便是对自己起诉。</p>
<p>如果一个君主或主权议会授与全体或任何臣民一种自由，而当这种授与成立，他就不能保卫臣民的安全时，那么这种授与就无效，除非是他直接声明放弃主权或将主权让与他人。因为这种事情他自己果真愿意的话，他可以公开地以明确的言辞声明放弃或转让，然而他并没有像这样做，从这一点上我们就应当认为这不是他所愿意的。这种授与是由于不知道这种自由和主权之间的冲突而来的，因此主权便仍旧保留。同时，实行主权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如宣战、媾和、司法、任官、遴选参议人员、征税以及第十八章中所举的其他权力便也都保留下来了。</p>
<p>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旦与身躯脱离后，肢体就不再从灵魂方面接受任何运动了。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这种保护，一个人不论在自己的武力或旁人的武力中找到时，他的本性就会使他服从并努力维持这种武力。虽然从建立主权的人的意图说，主权是永存不灭的，但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它不但会由于外患而有暴亡之虞，同时也会由于人们的无知和激情而从刚一建立时起就包含着许多因内部不调而发生自然死亡的种子。</p>
<p>一个臣民如果在战争中被俘、或是其人身或生存手段处在敌人警诫监视之下，并以臣服于战胜者为条件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时，他是有自由接受这种条件的；接受之后，他就成了俘获者的臣民，因为除此以外他再也没有其他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如果他在同样的条件下被拘留在外国时，情形也是一样。但一个人如果被监禁或被刑具锁禁，或是不被给与人身自由时，就不能认为受信约约束而必须服从；这样，他如果真有可能的话，就可以用任何方式逃跑。</p>
<p>如果一个君主为他自己和他的继承人放弃主权时，臣民就恢复了绝对的天赋自由。因为根据自然之理，虽然可以确定谁是他的儿子、谁是他最近的亲属；然而正像前一章所说的一样，他的继承人是谁，却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他如果自己愿意不要继承人，那就没有主权、也没有臣服关系可言了。如果他死去时没有众所周知的亲属，也没有宣布继承人是谁，情形便也是一样。因为这时便不可能找出继承人，因之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了。</p>
<p>如果臣民被主权者放逐，那么在放逐时期就不是他的臣民。但如果是派赴外国担负使命或请假在外国游历，便仍然是臣民，但这是根据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来，而不是根据服从的信约。因为任何人除非是由于主权者的亲善关系或根据特许享有特权，否则进入他国领土后就应当服从该国的一切法律。</p>
<p>如果一个国王在战争中被征服，自己臣服于战胜者，他的臣民就解除了原先的义务，而对战胜者担负义务。但如果他是被俘或没有获得人身自由，就不应当认为他放弃了主权，于是臣民也就有义务要服从原先派任的官员；这些官员不是以他们本身的名义，而是以国王的名义进行统治的。因为他的权利仍然存在，问题只在于行政管理方面。也就是臣宰和官员的问题；这些官员他如果没有办法派任的话，就应当假定他仍然同意自己原先派任的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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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ree at las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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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6 Feb 2010 12:30:51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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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叽歪的很不甘心，于是放出话来 Don&#8217;t worry. We will be back one day and speak proudly:&#8221;Free at last! free at last! thank God Almighty, we are free at last!&#8221; 也许这一天终会来临，却不知是何年何月。 对于政府，让人民拥有自由的话语权，就如同让民众人人握着一杆枪。也许你认为自己需要一杆枪保卫自己与家人的安全，但当你真的得到一把枪，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会被别人左右手中的枪？同样，如果获得自由的话语权，你能否保证自己的每一句话都不被别人影响？ 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惟有达到陈先生的境界，方有资格谈论自由，才有能力驾驭自由。我等本是庸民，谈天说地很好；关注社会也行；讨论政治尚可，却惟独不能探问自由，因为，你我根本连自由是何物都不曾知道，不如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吧。 相关日志2010/04/19 -- 最强者的权利 (18)2010/04/16 -- 论臣民的自由（节选自《利维坦》） (5)2011/07/07 -- 今天的我们 (19)2011/07/02 -- 昨天 &#8230;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free-at-last.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叽歪的很不甘心，于是放出话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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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Don&#8217;t worry. We will be back one day and speak proudly:&#8221;Free at last! free at last! thank God Almighty, we are free at last!&#8221;</li>
</ul>
<p><span id="more-1059"></span>也许这一天终会来临，却不知是何年何月。</p>
<p>对于政府，让人民拥有自由的话语权，就如同让民众人人握着一杆枪。也许你认为自己需要一杆枪保卫自己与家人的安全，但当你真的得到一把枪，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永远不会被别人左右手中的枪？同样，如果获得自由的话语权，你能否保证自己的每一句话都不被别人影响？</p>
<p><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free-at-last.html">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a>，惟有达到陈先生的境界，方有资格谈论自由，才有能力驾驭自由。我等本是庸民，谈天说地很好；关注社会也行；讨论政治尚可，却惟独不能探问自由，因为，你我根本连自由是何物都不曾知道，不如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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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9关键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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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7 Jan 2010 16:45:16 +0000</pubDate>
		<dc:creator>老四</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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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9年已经过去，与往年一样，09年发生了许多事情，有意料之中的；有另人意外的；有多年如一的；有惊世骇俗的。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09年世界与中国都发生了哪些大事： 中国热点事件： 2009日全食（知识的力量。在古代，这将是最恐怖的时刻） 新疆暴力事件（多民族的幸福与痛苦） 建国60周年（希望以后祖国最强大的地方不是阅兵式所能展示的东西） 央视大火（裤衩的玩笑） 海军阅兵 新医改方案（民心所向） 2009全运会（“内定门”点燃了发令枪） 台风莫拉克 hd90假钞（假作真时真亦假） 圆明园兽首（得意洋洋的强盗） 国际热点事件 甲型h1n1流感（一病未去，一灾又起） 法航空难 奥巴马就职（美国梦） 索马里海盗（何以为家） 洪都拉斯政变 意大利地震 朝鲜核试验（核武器的末班车） 英法核潜艇相撞 美俄卫星相撞 泰国政治局势动荡 社会热点事件 邓玉娇事件（防卫过当的定义） 章子怡海滩照（尺度还算正常） 躲猫猫事件（谁是傻子？） 石首命案（不明不白之一） 呼和浩特越狱事件（越狱中国真人版） 杭州飙车事件（相对于事件本身，事情发生后的政府信任危机更值的思考） 重庆哨兵被枪杀（何人，何因，今在何处？）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比姜太公更难理解） 成都九路车燃烧（真实原因？） 上海楼房倒塌（它只是在做俯卧撑） 热点人物 小沈阳（流行必合理） 迈克尔·杰克逊（传奇的生，传奇的死） 曾轶可（传说） 周立波 刘谦 &#8230;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2009-re-dian-shi-jian.html">Continue reading <span class="meta-nav">&#8594;</span></a>]]></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9年已经过去，与往年一样，09年发生了许多事情，有意料之中的；有另人意外的；有多年如一的；有惊世骇俗的。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09年世界与中国都发生了哪些大事：</p>
<p><span id="more-943"></span></p>
<p><strong>中国热点事件：</strong></p>
<ol>
<li>2009日全食（知识的力量。在古代，这将是最恐怖的时刻）</li>
<li>新疆暴力事件（多民族的幸福与痛苦）</li>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googlerebang.html">建国60周年</a>（希望以后祖国最强大的地方不是阅兵式所能展示的东西）</li>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quanlichunyao.html" target="_blank">央视</a>大火（裤衩的玩笑）</li>
<li>海军阅兵</li>
<li>新医改方案（民心所向）</li>
<li>2009全运会（“<a href="http://bulog.org/logs/rebang.html" target="_blank">内定门</a>”点燃了发令枪）</li>
<li>台风莫拉克</li>
<li>hd90假钞（假作真时真亦假）</li>
<li>圆明园兽首（得意洋洋的强盗）</li>
</ol>
<p><strong>国际热点事件</strong></p>
<ol>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hot/re-dian-guan-zhu.html" target="_blank">甲型h1n1流感</a>（一病未去，一灾又起）</li>
<li>法航空难</li>
<li>奥巴马就职（美国梦）</li>
<li>索马里海盗（何以为家）</li>
<li>洪都拉斯政变</li>
<li>意大利地震</li>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chaohan-haijun.html">朝鲜</a>核试验（核武器的末班车）</li>
<li>英法核潜艇相撞</li>
<li>美俄卫星相撞</li>
<li>泰国政治局势动荡</li>
</ol>
<p><strong>社会热点事件</strong></p>
<ol>
<li>邓玉娇事件（防卫过当的定义）</li>
<li>章子怡海滩照（尺度还算正常）</li>
<li>躲猫猫事件（谁是傻子？）</li>
<li>石首命案（不明不白之一）</li>
<li>呼和浩特越狱事件（越狱中国真人版）</li>
<li>杭州飙车事件（相对于事件本身，事情发生后的政府信任危机更值的思考）</li>
<li>重庆哨兵被枪杀（何人，何因，今在何处？）</li>
<li>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比姜太公更难理解）</li>
<li>成都九路车燃烧（真实原因？）</li>
<li>上海楼房倒塌（它只是在做俯卧撑）</li>
</ol>
<p><strong>热点人物</strong></p>
<ol>
<li>小沈阳（流行必合理）</li>
<li>迈克尔·<a href="http://bulog.org/logs/robots-creed.html" target="_blank">杰克逊</a>（传奇的生，传奇的死）</li>
<li>曾轶可（传说）</li>
<li>周立波</li>
<li>刘谦</li>
</ol>
<p><strong>网络热点人物</strong></p>
<ol>
<li>海运女（无才无貌也依然红，我们怎么了？）</li>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men-de-jin-xing-shi.html" target="_blank">闫德利</a>（围观的艾滋病毒已蔓延的难以控制）</li>
<li>贡米</li>
<li><a href="http://bulog.org/logs/xidannvhai.html" target="_blank">西单女孩</a>（奋斗的女孩）</li>
<li>熊佳庆（教育，应该先育人后教书）</li>
</ol>
<p>一个关键词背后是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者一段故事。看到上面的某个关键词，你在思考什么？</p>
<h3  class="related_post_title">相关日志</h3><ul class="related_post"><li>2009/12/17 -- <a href="http://bulog.org/logs/hot/arturo-beltran-leyva.html" title="毒枭中的毒枭">毒枭中的毒枭</a> (2)</li><li>2011/07/20 -- <a href="http://bulog.org/share/zahui/bao-hu-mu-qin-he.html" title="保卫母亲河，挑战耐克、阿迪达斯、李宁！">保卫母亲河，挑战耐克、阿迪达斯、李宁！</a> (8)</li><li>2011/03/18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bu-ming-bai-de-shi-qing.html" title="一些不明白的事情">一些不明白的事情</a> (22)</li><li>2010/10/31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zhi-zi-yu-ti-zhi.html" title="智子">智子</a> (15)</li><li>2010/10/22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xing-fu-2.html" title="幸福">幸福</a> (5)</li><li>2010/10/18 -- <a href="http://bulog.org/logs/essay/33.html" title="33">33</a> (1)</li></ul>]]></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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